改编剧本著作权归属详解:从《著作权法》看改编作品权益保护
改编剧本著作权归属详解:从《著作权法》看改编作品权益保护
改编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问题,涉及《著作权法》的多个条款。本文将详细解析不同情况下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帮助创作者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保护自身权益。
改编剧本著作权归属原则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过的剧本或者是注释、整理过的剧本而产生了新的知识内容,新的知识作品,那该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将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的法人、公民、组织机构或者是重新注释、整理过该作品的法人、公民、组织机构。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两个人同时创作,并同时完成的作品,该作品能够代表两人的合作创作意志,并且两人对该作品所写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该剧本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创作的两个人共同拥有的成果。多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多个人进行创作完成的剧本作品,著作权属于合作创作的人员、法人或者是组织机构,或者可以将剧本的知识产权分割使用,即该剧本当中的内容是谁写的,那剧本当中这一部分由公民所写的内容,其单独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剧本是整理汇编而创作产生的,那该剧本的著作权是属于对剧本进行汇编的创作人员享有。影视剧本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剧本或者是类似于摄影、记录、拍摄等制作手段进行创作而产生的剧本作品,那该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中特殊部分的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或者是类似于电影拍摄的作品,当中的部分内容、音乐或者是其它能够体现创作意志的知识产品,那该部分的知识产权可以由单独进行创造的人员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公民、法人或者是组织机构为了完成任务而进行创作产出的职务作品,除了所属的法人或者是其他可以享有该作品的人员外,其著作权应该属于职务作品的制作作者享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归属的具体规定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
-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特殊规定
-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 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 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 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 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改编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和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剧本创作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创作者和相关从业者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避免侵权纠纷,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