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隐私权保护典型案例: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被判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隐私权保护典型案例: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被判侵权
2024年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线下商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交易信息共享至线上小程序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件详情
原告马某在某线下商店购物,在收款台自主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商品订单后自主结账,收款台屏幕出现“扫一扫支付”二维码,显示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和商店小程序。马某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跳转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可付款成功。马某认为,自己线下购物、线下微信付款,未调用、未使用该商店微信小程序,而且该微信小程序也没有余额,在原告扫描“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获取了自己的线下购物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而非违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经审理查明,该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无征求消费者同意获取消费者线下交易记录的相关条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某商店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信息,系原告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须,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且线下交易时亦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此外,原告系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交易相对方并非本案被告,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故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二维码应仅具有支付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随着实体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线上线下一体化自营商店呈现规模化发展,该类商店往往有独立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等集支付、消费于一体的线上平台。该类经营模式虽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但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本案明确消费者的线下购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构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如需线上线下不同经营主体共享该类信息,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该案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面对的个人信息风险作出提示,为促进相关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
延伸讨论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在通报会上表示,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该院共受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13件,已审结104件。在2018年至2023年的五年间,该院受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共58件,与之相较,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这些案件反映出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权益和其他人格权错综交织,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权益形态。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还涉及APP用户画像信息收集、死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APP登录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但未设置拒绝选项,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依据其信息存储形式和能力选择合理的信息提供方式。
结语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和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合规要求。这些判决不仅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也为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企业和个人都应高度重视隐私权保护,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