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发文,职业健康培训有了新要求
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发文,职业健康培训有了新要求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这一行动旨在通过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程度和防护意识,有效预防职业伤害和疾病,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健康培训:提升劳动者素养的关键
通知要求,各地要着力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
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培训的重中之重
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如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职业健康培训尤为重要。这些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满足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培训需求。
例如,在中等职业学校,针对即将进入生产一线的学生,学校开设了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必修课程,定期举办专题讲座,通过系统传授职业健康知识,帮助学生了解职业病发生的原因,掌握职业保护的知识和手段。同时,学校还利用广播、橱窗、刊物、班会课、团课、网络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影响,提高学生职业健康的意识,增长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知识。
培训效果评估与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用培训档案资料查阅与培训人员问询相结合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对于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其组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课时、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考核结果等,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
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职业健康保护网
为了形成全社会关注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通知还要求深入推进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即进机构、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以职业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为科普主阵地,聚焦职业病危害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大中小学校教师和职业院校师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乡村、工矿企业或第二、第三产业劳动者集中的社区,因地制宜推进职业健康知识普及。
此外,还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打造职业健康科普宣传品牌,搭建科普宣传培训平台,建立职业健康科普专家库,建设省级职业健康科普资源库,积极编制科普宣传作品,建设一批科学权威、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阵地。
呼吁与展望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推进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将其作为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职业健康培训的主体责任,确保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劳动者要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主动维护自身职业健康权益。
让我们一起响应国家卫健委的号召,积极参与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保驾护航。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实现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