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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防火,烟花爆竹安全须知

创作时间:
2025-01-21 23:08:3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冬季防火,烟花爆竹安全须知

随着冬季的到来,消防安全尤为重要,尤其是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更是重中之重。烟花爆竹作为高危物品,其安全管理不容忽视。从安全责任制的确立到经营许可制度的落实,再到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每一个细节都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要点,帮助大家了解如何在冬季防火期间正确管理和使用烟花爆竹,确保安全无虞。

0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有: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2

违规行为的危害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特别是把烟花爆竹储存在小区、民房或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厂房、仓库等场所内,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携手共建良好生态环境。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查处了多起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1月5日,警方就具体情况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2025年1月1日,苏某在原三兆村小学楼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57箱被查获,并被行政拘留15日。

案例二:2024年12月28日,东三爻华发安泊府项目负责人李某,在工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12月9日,刘某和唐某在中铁尚都城小区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144箱被查获。刘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10日;唐某因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12日。

以上违法嫌疑人均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

非法储存或经营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有所抬头,警方提醒,每一次绚烂绽放的背后都潜藏安全风险。

相关案例:

1、2023年7月11日,某地一家养猪场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7人遇难。

2、2019年2月5日,某地一便利店发生一起涉及非法经营的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6万元。

3、2022年12月19日,某地发生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爆燃事件,致2人死亡。

4、今年1月19日,某地发生一起因烟花爆竹燃放操作不当引发的意外事故,造成3人受伤。

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儿童伤亡案例:

1、今年2月12日晚上8点20分左右,某地,一枚烟花击中10岁男孩后脑勺爆炸,男孩当场倒地昏迷,经过5天的全力抢救,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2、2023年1月21日,某地一7岁男童被邻居扔偏的炮仗炸伤,导致其右臂被截肢,右脸右耳被缝十多针。

03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措施

为确保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进一步加强危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降低公共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的发生,2025年1月7日、1月8日,阿左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阿左旗辖区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销售店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中,治安管理大队民警重点针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销售(零售)许可证、灭火器材、应急预案、进货渠道、烟花爆竹燃放级别、产品包装识别码、燃放说明、安全警示、存放场所的防火、用电的安全等进行了细致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同时要求销售网点负责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

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提高了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烟花爆竹企业责任,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遵守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升亚冬会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海林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公告如下:

一、集中燃放区域

在本辖区内设置了以下3个集中燃放点,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1、林海广场;

2、雪原公园;

3、互通区广场(海林市高速口广场)。

二、限制燃放区域

莲花路以东、城东路以西,新华街以南、前进街以北;铁西路以东、东旭路以西,北平街以南、新华街以北。

三、限制燃放时间

第九届亚冬会黑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重点管控期间(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12日)。

四、下列区域、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在重点禁燃时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校园、幼儿园、敬老院;

3、商场、超市、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位;

5、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及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8、铁路沿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棚户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0、其他重点消防安全单位。

五、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在允许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购买、燃放“三无”产品。

2、燃放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正确的方法和顺序进行燃放。

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成年人陪同,并在成年人的监护下进行。

4、燃放时应保持与建筑物、人群、车辆等的安全距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5、燃放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环保、祥和的节日氛围和亚冬会环境。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多个环节。从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到经营许可制度的落实,再到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每一个细节都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冬季防火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万无一失,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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