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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借名买房纠纷案:物权公示效力胜过口头约定

创作时间:
2025-01-21 20:37:34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北京借名买房纠纷案:物权公示效力胜过口头约定

在房产纠纷中,借名买房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深入分析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考量因素和裁判标准,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参考。

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原告吴雁、陈君:

  • 诉讼请求:
  • 判决确认陈刚与陈父(此处应为陈父,疑似笔误)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 判决全部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50%(陈刚与陈英各出资 50% 购买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
  • 事实理由:陈刚和陈父为单位职工,1999 年 6 月 28 日,陈刚出资借陈父名义购一房屋,售价 27225 元。2006 年单位证明房屋由陈刚购买。陈父、陈母去世,子女情况复杂,陈刚于 2012 年去世,二原告作为其继承人,与陈父继承人协商产权转移无果,遂起诉。

被告陈英等:

  • 辩称:不同意诉求。陈父与陈刚无借名买房意思,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陈父用工龄购得,且有遗嘱分配房产,遗嘱继承案正审理。
  • 陈川补充:房屋是福利分房,父母有资格,改变所有权需父母、房管局同意,单位证明与购房协议矛盾,购房协议和房产证受保护。

法院查明的事实

  • 家庭关系:陈父、陈母育七子,家庭关系复杂,多人去世,二原告为陈刚妻女,陈英等为陈父其他子女及亲属。
  • 房屋购买情况:1999 年 6 月 28 日,单位与陈父签售房协议,11 月 17 日房屋登记陈父名下。
  • 庭审焦点:
  • 原告称陈刚与陈父口头约定借名买房,各出资50%,因父子关系未书面约定,购房后两家居住、缴费、装修,单位开证明认可陈刚购买,有证人证言佐证。
  • 被告陈英等不认,称购房出资是租金性质,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单位证明与购房协议矛盾,遗嘱表明无借名买房意思。

裁判结果

驳回吴雁、陈君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 借名合意认定困境:核心争议是有无借名买房合意。原告虽称有口头协议,但无直接证据,被告不认,在无书面约定且关键当事人去世背景下,原告难以举证,无法形成有力证据链支撑借名合意。
  • 产权登记与证据冲突:房屋登记在陈父名下,物权公示有较强效力,被告以此主张产权;原告虽有单位证明、居住使用等证据,可与购房协议、被告主张存在矛盾,削弱原告证据证明力,法院难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案件启示

  • 重大资产处置书面化:亲属间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出资、约定等,避免口头约定举证不能,引发纠纷。
  • 证据收集与管理:当事人维权靠证据说话,购房出资、居住使用、沟通协商等证据要妥善第,确保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形成完整证据链。
  • 法律程序严谨遵循:主张权利要依法依规,了解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因证据不足败诉警示,法律维权需充分准备,避免盲目诉讼。

本文原文来自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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