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成法庭新宠,电子证据崛起
微信成法庭新宠,电子证据崛起
近年来,随着微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沟通工具,其在法律纠纷中的证据价值日益凸显。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使用频率呈现爆发式增长。然而,如何确保这些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其在法庭上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微信证据的法律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这类证据不仅包括文字、文档、图片、语音,还包含视频、表情包等内容,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的新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备身份真实、内容完整、表意明确等要求。
一个典型的案例可以说明微信证据在法庭上的重要性。2022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各自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一致。为辨明真伪,法院特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手机中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存在篡改进行鉴定。通过专业的取证软件和数据分析,鉴定机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一方手机中指定账号和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疑似存在篡改,而另一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未见异常。这一鉴定结果为法庭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微信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要使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法庭证据,正确的收集和保存方法至关重要。首先,需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不能随意删除或编辑。提交证据时要包括双方个人信息界面,确保身份真实性。建议对关键证据进行公证或证据保全。
具体来说,收集微信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 确保聊天记录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可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 妥善保管手机原始载体:慎用微信清理功能,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存有关键信息的聊天内容最好不进行清理。
- 善用证据保全:若手机换新、手机内存不够或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建议对于关键性内容予以证据保全。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可靠方式进行微信内容的保全。
微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例如,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徐大爷因购买“转运水晶球”后运气未见好转,将卖家李某告上法庭,并附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一审未支持徐大爷诉求,二审双方又提交了相同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官经比对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竟各自都有删除内容。对此,徐大爷表示,自己因手机内存小,故而有删除不重要的微信聊天内容的习惯。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徐大爷的解释合理,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于己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真实性也可以得到确认,能够作为有效证据。
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刘先生与前女友分手后,将女方诉至法院,并把恋爱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上千页纸,作为“骗财”证据提交给法庭。然而,这种简单的截屏打印方式并不符合证据提交的要求。法官建议当事人在保证符合证据“三性”的同时,还要字迹清晰、要素完整、排列有序,编好页码并摘出关键页后再提交。
在刑事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这意味着,涉及语音微信记录,尤其是地方方言、少数民族语音的,检察院应当予以出具说明证实。
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此外,《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也对电子证据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其收集、提取和使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产生的数据也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法律纠纷的解决。然而,如何确保这些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我们期待未来能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为电子证据的使用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