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磊案看现代犯罪组织的演变
从聂磊案看现代犯罪组织的演变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磊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个曾称霸青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被判处死刑,其他成员也受到法律严惩。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一个犯罪团伙的覆灭过程,更折射出当代犯罪组织的演变轨迹。
从狱友到“黑老大”:聂磊团伙的崛起之路
1983年至1992年间,聂磊因抢劫、斗殴两次被判刑,一次被劳动教养。这段经历成为他日后犯罪生涯的起点。1995年起,他开始纠集狱友、邻居、亲属,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祥隆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涉足房地产开发。同时,在中山路、南京路等地开办红星游艺宫、震泰游艺宫、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
1998年后,聂磊的犯罪组织进一步扩张。他以经营的游艺宫、赌场为依托,吸纳、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进入其开办的实体。任某、李某2、卢某某、王某1、马某某、SG、WJ及谢龙等人先后聚集于聂磊身边,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帝国:从暴力到经济控制
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由刘某玉负责经营管理。他们先后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由聂磊、卢某某负责并纠集钟东、谢龙,组织刘勇、王某量、沈国栋、赵德善等人进行管理,牟取暴利。
该组织还成立暴力团伙,由任某、熊x负责,组织、纠集崔朕、部某翰等数十人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据统计,10多年来,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现代犯罪组织的新特征
聂磊案反映了现代犯罪组织的一些新特征:
组织结构更加严密:聂磊团伙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还有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他们对外统称“聂磊公司”,并制定了明确的纪律。
经济实力显著增强:通过房地产开发、夜总会经营、地下赌场等多元化经营,聂磊团伙积累了巨额财富。这些经济利益不仅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还用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
犯罪手段多样化:从最初的暴力犯罪,逐步发展到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有组织犯罪。同时,他们还利用非法所得进行投资,试图“洗白”资金。
社会危害性更大:聂磊团伙不仅对个人实施暴力犯罪,还通过控制娱乐场所、赌场等,对整个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打击犯罪,维护法治
聂磊案的审判和执行,彰显了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聂磊案的侦破和审判,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无论犯罪组织如何演变,我国法律都将坚决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尊严。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深刻启示:要有效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土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