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不当罪”:从荀子到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之道
“罚不当罪”:从荀子到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之道
“罚不当罪”这则成语,最早见于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的著作《荀子·正论》。原文中,荀子提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观点,强调刑罚必须与罪行相称,这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原则。
荀子生活在战国末期,这是一个诸侯争霸、社会动荡的年代。面对混乱的社会秩序,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他认为,仅仅依靠道德教化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必须辅之以法律和刑罚。但刑罚的使用必须谨慎,要遵循“罚当其罪”的原则,否则就会造成社会混乱。
这一思想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在清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就有特别的处理原则。《大清律例》规定,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宽宥特权,其杀人案可上请由皇帝裁决,刑罚从轻处置。乾隆四十三年,四川盐亭县发生了一起九岁男童刘縻子因争抢食物而失手打死同伴的案件。按照正常律法,刘縻子应被判处绞监候。但乾隆皇帝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最终决定对其从轻发落,这一判决体现了“罚不当罪”原则在实际中的灵活运用。
在现代社会,“罚不当罪”的理念依然具有重要价值。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刑法基本原则,其中就包含了“对于不当罚的行为不能进行处罚或者即便必须定罪也应当予以轻判”的内容。这与荀子所倡导的“罚当其罪”思想一脉相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罚当其罪”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周光权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一些司法解释存在不利类推的情况,即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类推适用,导致处罚过重。例如,将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购买使用的行为,类推解释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罚当其罪”的原则。
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周光权教授建议适度扩大有利类推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盗窃等财产犯罪后积极退赃的,可以类推适用贪污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于逃税罪后补交税款除罪化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所有涉税犯罪。这些提议旨在通过灵活运用法律,实现更合理的罪刑关系。
“罚不当罪”这一古老的原则,穿越两千多年的时光,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精髓,更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在当今社会,坚持“罚当其罪”的原则,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对人性尊严的尊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