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用工指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上海企业用工指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对于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存在诸多疑问。本文以上海地区为例,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案例,为企业提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务操作指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海地区的特殊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1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明确解释。其中,“问题五”答复指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必须签订,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
实务操作要点
续签是否强制:根据上海高院的解释,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已续签合同的约束力: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
孙某祥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孙某祥既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本案中,孙某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某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某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孙某祥关于与麦达斯轻合金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风险防范建议
及时签订: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避免因拖延而产生法律风险。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合同签订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培训与沟通: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的纠纷。
保留证据: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用工规范的考验。企业应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