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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合同纠纷拖欠款 温情调解促双赢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合同纠纷拖欠款 温情调解促双赢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540137

“枫桥经验”是新时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本文讲述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过程,展现了“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将“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始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21年4月在胡某商店购买了种子,后又多次赊购化肥,所欠货款共计37万元。胡某多次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货款,张某一直未给付,双方协商未果,胡某向任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张某于2021年4月30日在胡某商店购买种子1,650袋,每袋127元,合计209,550元。2021年5月张某又赊购化肥,价值421,500元。张某陆续还款,尚欠370,000元。张某承认当时在胡某处购买种子及赊购化肥的事实,但因种子化肥质量问题,不同意按370,000元支付货款,且自身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

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了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耐心地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有效。张某所欠胡某货款未给付,事实无争议。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承办法官提出分期还款的方案。胡某表示,张某已多次答应给付货款,但一直都未履行。承办法官与张某沟通,张某愿意偿还货款。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分三次于2025年1月1日前全部还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日常买卖活动中,签订买卖合同是对双方权益的最好保障,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明确权利与责任,对后期自身的维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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