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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打击网络犯罪的利器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电子证据:打击网络犯罪的利器

引用
澎湃
9
来源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951583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4%B5%E5%AD%90%E8%AF%81%E6%8D%AE/3448262
3.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402/t20240223_644505.shtml
4.
https://www.zhonglun.com/research/articles/7648.html
5.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1/id/4775724.shtml
6.
https://login.12309.gov.cn:8443/spp/zdgz/202407/t20240716_660568.shtml
7.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06391.html
8.
https://www.itrus.com.cn/news/industry/393.html
9.
http://www.rmlt.com.cn/2022/0124/638506.shtml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手段日益隐蔽且技术高超,给传统侦查手段带来了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应用及其发展趋势。

01

电子证据:网络犯罪侦查的关键利器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具有生成速度快、传输效率高、存储容量大等特点,能够实时记录犯罪过程,为侦查机关提供关键线索和证据支持。

02

案例解析:电子证据助力破获重大网络犯罪案件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胡某某等人在缅甸佤邦地区成立“兴旺公司”,开发上线“软银集团”App,招揽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驻其租用的作案场所,统一购买、提供电脑、手机、社交软件账号等作案工具,雇佣安保人员管理人员出入,明确奖惩制度,逐步发展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众多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设置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五个层级,胡某某为老板,负责整个犯罪集团的管理;任某某自2021年2月起任总监,协助胡某某进行管理;下设若干小组,直接实施诈骗活动。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采用“杀猪盘”手段实施诈骗,即在短视频、交友类App上选择中青年女性进行聊天,以虚假成功男性人设诱导对方添加微信,通过男女朋友交往的方式培养感情,伺机掌握对方财产状况;在确定恋人关系后,更换聊天工具为其他软件,引诱被害人下载登录“软银集团”App,以提供高息回报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通过更改后台数据,操控被害人先期获取小额盈利,再以充值赠送、注册会员等名义诱导被害人大额投资,待大额投资到账后关闭提现功能,并以操作错误、涉嫌洗钱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以继续实施诈骗。截至2021年8月案发,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共诈骗121名被害人2900余万元。

另,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4人先后组织23人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26人先后结伙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电子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分析涉案App的后台数据、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电子证据,侦查机关成功还原了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作案手法和资金流向,为案件的侦破和后续的司法程序提供了有力支持。

“跑分洗钱”团伙案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在该案中,电子证据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调取涉案银行卡的交易记录、POS机刷卡数据、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侦查机关成功追踪到资金流向,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最终破获了这起重大洗钱案件。

03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与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原件要求和审查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列举了电子数据的具体形式,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然而,电子证据的应用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审查难度较大,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保全和鉴定机制。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电子证据形式不断涌现,如何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也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04

结语

电子证据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电子证据不仅能够帮助侦查机关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还能为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技术手段的持续进步,电子证据将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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