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税收征管能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吗?
柔性税收征管能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吗?
研究背景
税收征管会对企业发挥重要的公司治理作用,现有的税收征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强制性征管活动规范企业纳税行为,这些活动包括税收检查、征税、处置等活动;另一种是通过非强制性征管活动鼓励企业纳税,称之为“柔性税收征管”,如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强制性税收征管下,政府以税收的方式“强制性”分享企业的利润,企业怀着不避税得不到利益而避税可能获得利益的心理,天然是寻求避税的,这使得传统的强制性征管模式存在合法性较差(指监管政策是否被自觉认可和服从)、实效性较低和回应性较差等问题。相对于强制性征管的“约束效应”,以激励为特征的柔性监管,是一种与传统强制性监管相对应的新型监管,强化了不避税的“激励效应”,使得一部分偏好税收激励措施的企业自觉纳税。因此柔性税收征管是旨在通过“激励”机制使企业认可及自愿服从税收法规制度,以实现其政策目标的一种监管方式。区别于强制性税收征管的“约束效应”,柔性税收征管旨在提供纳税与激励并存的互利机制,以实现对强制性税收征管的一种补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创新监管方式”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推进诚信建设”,在此背景下税收诚信制度在助力“创新监管方式”和建设“信用中国”中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简称国税总局)在2014年7月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主旨是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针对所有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每年评定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2018年新增了M级,适用于新设立的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国税总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 级纳税人名单,并联合其他各大部委对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而对于B、C、D等级纳税人实施不同程度严格的纳税管理。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具有明显的激励特征,可以用来刻画柔性税收征管。目前,纳税信用评级数据正逐步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如天津、太原等地国税局推出了“银税互动”等举措,纳税信用评级结果共享机制成为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依据。而另一方面,与强制性税收征管相同,柔性税收征管通过分享企业利润具有“征税效应”,使企业现金流出增加,进而提高企业外部融资需求。因此,柔性税收征管措施能否实现政策预期发挥“激励效应”?在某种程度上,其是否能发挥对强制性税收征管的补充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孙雪娇等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19年第3期的《柔性税收征管能否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来自纳税信用评级披露自然实验的证据》从柔性税收征管这一独特研究视角出发,基于税收征管的“激励效应”,对柔性税收征管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利用国税总局的纳税信用评级披露作为自然实验,采用PSM-DID方法进行实证检验,并进一步分析了柔性税收征管影响融资约束的作用机理和具体表现。
研究发现
研究发现:首先,柔性税收征管显著降低了评A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纳税信用评级披露后,对于评级为A的企业,由于纳税信用评级披露了评级为A企业更多优质的正面信息,降低了评级为A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并提高了其声誉,因此评级为A企业的融资约束著降低,即柔性税收征管具有“激励效应”。其次,柔性税收征管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和提高企业声誉缓解了企业融资约束,并能够对强制性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补充效应”。尤其声誉机制是柔性税收征管影响融资约束的特有路径,也是其发挥“激励作用”的重要内在机理。这一结论表明,在企业处于信息不对称较严重、声誉较差以及强制性税收征管力度较弱的情况下,政府的柔性税收征管活动能够更显著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最后,进一步检验柔性税收征管缓解融资约束的具体表现发现,评级为A的企业在评级披露后信贷资本成本显著降低、信贷融资规模显著提高,但股权资本成本和股权再融资规模未显著变化,间接印证了负债利息的“税盾效应”,也充分说明纳税信用评级联合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政策启示
基于研究结论,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文章提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为税务部门征管活动改革提供新的政策导向。相比于纳税稽查、反避税等强制性税收征管存在“约束效应”,具有柔性征管特征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具有激励作用,说明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可以作为强制性税收征管的有益补充,这对地方税收激励政策的探索提供了有益借鉴。文章所研究的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属于激励型征管模式,柔性监管还包括协商性监管、自我监管、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如可以考虑鼓励纳税人在财务报告中自愿性披露纳税信息的自我监管模式等。
第二,为完善柔性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与执行提供政策建议。首先,进一步增加柔性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将公开制度作为柔性税收征管的核心程序。对于纳税信用评级,除现有公布的评级依据和部分评级结果外(只公布A级纳税人),建议还应公开评级过程以及逐步开放纳税信用评级为B、C、D的企业名单;与此同时,也建议增加评级结果的公开,无论“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均可以触动声誉机制,让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更大发挥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资源配置作用。其次,完善参与制度。良好的参与制度通过尊重被征管主体的权利可以增强纳税人对征管的自觉接受和认同,有利于实现对征管过程和结果地监督。总之,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作为新型的监管方式其政策效应不仅为税务部门征管活动改革提供政策借鉴,也为政府在其他监管方面践行“创新监管方式” “推进诚信建设”提供较为重要的政策依据,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第三,为企业“规范纳税”和“诚实守信”会带来“经济收益”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从研究结论可以看出,评级为A的企业融资约束程度、信贷资本成本得以降低,信贷融资能力得以提高。因此,对于融资约束较严重的企业,可以通过规范纳税、降低避税等途径提高纳税信用评级,借以向外部披露更多优质的正面信息,进而降低其信息不对称、提高声誉,有助于缓解其融资约束。尤其是对于雇佣小规模审计机构、分析师跟踪人数少等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情景下,以及因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及处罚频率较高等企业声誉较差的情景下,企业可以借助良好的纳税信用评级披露更多有助于降低其信息不对称及提高其声誉的高质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