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并非绝对适用,近日,雁塔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纠纷案件,对此原则的适用条件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案件回顾
原告常某与出租方即房屋原产权人宋某于2016年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至2031年2月。后房屋原产权人宋某因自身纠纷房屋被拍卖,被告马某于2023年12月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程序竞买了案涉房屋,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后原、被告无法就房屋使用问题达成一致,故原告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案涉标的物上原《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案件审理
2015年9月,案外人某甲公司因经营所需向银行贷款,借期一年,由某乙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了确保某乙融资担保公司的有关权益,案涉房产原产权人宋某作为反担保人,与某乙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将其名下案涉房产抵押给某乙融资担保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年2月,宋某与原告常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拥有的案涉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自2016年3月至2031年2月。前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某甲公司并未偿还,某乙融资担保公司遂向银行进行了代偿,随后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并将宋某的案涉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拍卖成交。
2023年11月,被告马某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于2023年12月取得了该房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现案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马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并非一律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本案中,在常某与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宋某就已经将案涉房屋设定了抵押,故设立抵押权是在履行租赁合同之前。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本案中,原告常某在与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案涉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诉请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要求被告马某继续履行原告与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能够很好的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能够极大程度地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财产的顺利使用。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存在例外情形,一种是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一种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一旦案件进行执行程序,法院即可拍卖房屋。此时,承租人均无权要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因租房产生纠纷,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需要了解租赁物的具体信息,注意核实承租房屋权属情况、承租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需要约定违约责任,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