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违规入楼充电引火灾,损失怎么赔?丨宝法案例
电瓶车违规入楼充电引火灾,损失怎么赔?丨宝法案例
租客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
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
责任由谁承担?
损失应如何认定?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
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崔先生是某小区某房屋的承租人。2023年,崔先生将房屋转租给邱先生居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某日,邱先生下班回家后,为贪图方便将电瓶车停放在家门口的楼道内,用拖线板搭上充电线给电瓶车蓄电池充电。大约1小时之后,门外楼道便传出异响,正在充电的电瓶车燃烧了起来,好在消防人员及时到达将火扑灭。
火灾发生后,房屋的进户门窗、墙壁、房屋顶部、洗手间已严重烧损,崔先生为房屋清洁、简易装修支付了一笔费用,并就后续的整屋装修向装修公司询价。此外,火灾还导致周边邻居无法正常居住,崔先生为此还垫付了酒店住宿费用。
后崔先生与邱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崔先生遂将邱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邱先生实际搬离之日解除,并要求邱先生赔偿装修费、酒店住宿费、房屋装修期间的占用费、违约金、邱先生尚欠的房屋租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中,邱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也认可房租金额。但邱先生对崔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认可。邱先生认为,火灾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在1万元以内。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房东裴先生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裴先生称,房屋除了火烧损失外,因消防用高压水枪灭火,造成吊顶、门窗、地板的冲击和水渍损失,后续还有近1万元的必要支出,均由承租人崔先生承担。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起火原因是邱先生正在充电的电瓶车蓄电池热失控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在派出所民警与邱先生的询问笔录中,邱先生也表示自己知道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是不符合规定的,物业也告知过电瓶车不能放在楼道内且将相关告知书张贴在小区楼道内,但是邱先生为贪图方便,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电瓶车违规停放在楼道内充电,在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崔先生请求于实际搬离之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予准许。邱先生也同意支付欠付的房租,法院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针对崔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分析如下:一是房屋装修费用,属于后续房屋修复的必要支出,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该笔费用尚未结算完毕,因此未来的实际支出可能与预算有所出入,需要将该情形考虑在内。二是为邻居垫付的酒店住宿费,是崔先生因邱先生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且崔先生提供了相关费用凭证加以佐证,亦有合理性。三是房屋装修期间的占用费,房屋在火灾后需要重新装修,装修期间的占用确实导致了崔先生的租金收益减少,且该损失与邱先生的违约行为有关,因此该主张也属合理。四是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条款、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双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违约金的合理金额。
综上所述,宝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崔先生提交的各项证据、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火灾后必要的修复费用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相应赔偿金及违约金,依法判决双方合同于邱先生实际搬离之日解除、邱先生应向崔先生支付欠付的房租,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以上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该案火灾发生是由于租客不当入楼停放电瓶车导致,受侵害方既可以选择侵权案由、亦可以选择基于违约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由。根据《民法典》第186条之规定,受损害方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得到实现,那么另一种请求权即告消灭。侵权与违约之诉在举证程度、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面均不一致,受侵害方可以自行考虑后选择一种案由提起诉讼。
二、损失费用如何确定
该案中,出租人明确选择合同之诉作为请求权基础,并主张违约损失。在考虑违约损失时,要充分考量实际损失,需要考虑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灭失。这种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可以直接通过证据证明。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就该案中出租人提出的各项损失属于何种损失,如何分析这些损失,可如下表所示进行区分。
三、如何综合考虑具体赔偿数额
结合同类型案件而言,以下几点是重点考虑的因素:
一是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防安全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损失赔偿等内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按照约定的责任分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来衡量双方的赔偿责任。
二是认定损失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上文所述,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直接损失方面,包括了房屋以及屋内装修、家居家电的损失,以及出租人为周围住户垫付的酒店住宿费;在间接损失方面,包括出租人因火灾导致房屋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守约方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与火灾后必要的修复费用均会考虑在内。
三是责任主体的违约和过失相抵。该案中,租客单方违约,作为电瓶车的使用者和充电行为的实施者,对车辆的充电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车辆入楼充电的行为显然存在安全隐患,租客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若出租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如出租人为租客提供了在楼道内搭线充电的设备、在已经发现租客存在违规充电却不管不顾、未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等,那么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租客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而若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告知租客禁止违规充电、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且火灾发生完全是由于租客的不当行为所致,出租人则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除了以上因素外,还会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违约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等,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力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主审法官
鲍海跃
民事审判庭 法官
法条链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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