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遛狗不栓绳 致人受伤要担责
出门遛狗不栓绳 致人受伤要担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狗。然而,有一些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出门遛狗不栓绳,给其他人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伤害。那么,如不栓绳的狗引发伤人事件,应当由谁担责呢?来看看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
2023年6月,叶某在骑电动车进入自家小区后,突然从路边绿化带窜出一条宠物狗,导致驾驶电动车的叶某躲避不及摔倒在地,该宠物狗的主人王某遂上前来进行查看,未第一时间将摔倒的叶某扶起而是辱骂叶某撞了自己的宠物狗。双方争执后,叶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进行了报警。经医院诊断,叶某为左手第4近节指骨骨折。医院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叶某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19292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了案情,本着化解纠纷的原则,积极联系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见面后剑拔弩张、互不相让,法官在安抚好双方当事人情绪的同时,耐心细致得为双方当事人讲解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赔偿并主动要求法官调解处理本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叶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并向叶某进行了道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各位饲养人们,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饲养行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