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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员工简历造假被解雇,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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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法院判例:员工简历造假被解雇,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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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915a1f41fcc0010000b9ff6f110fdc.html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简历造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员工王某因虚构教育背景、证书和工作经历,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雇的行为合法,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年6月19日,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应聘过程中,王某提交了包含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等信息的《应聘简历》。入职当日,王某将上述信息填入《入职登记表》,并承诺:“如填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其中试用期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9月。合同中明确指出,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入职所需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材料或陈述,均属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8月,该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虚构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情形。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声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但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无法提供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无法解释《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读”与《毕业证书》中记载“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业余学习”内容上的差异;亦无法解释其此前任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经理助理”与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财务主管”职位上的差异。

结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王某在试用期内工作状态、工作成果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声明》中所作承诺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因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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