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与联系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与联系
判决和裁定是司法程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本文将详细解释判决和裁定的定义、区别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判决和裁定的定义
判决,乃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际,为确认案件之真实情况、准确运用相关法规、行使司法权力,针对案件实质性问题给予具有权威性的最终裁断。相对而言,裁定系指由法院为处理各类民诉程序性事宜所做出的具有结论性质的判断结果。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1. 应用领域不同
裁定通常适用于诉讼阶段中的程序性事务处理,其目的在于确保人民法院能够高效地引导诉讼进程,清除诉讼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障碍,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判决则主要面向于解决各方利益产生纠葛的权责问题,旨在解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团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纷争,力求使双方所存在的争议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2. 制定依据不同
裁定的事实基础通常以程序性事实为主,参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此相反,判决的法律依据则覆盖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实体法相关条例。
3. 格式、上诉权限、上诉期以及法律效应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陈述或者书面文档的方式呈现,然而判决则需强制采用书面文档的形式体现。裁定包含了三种类型的案件,即不予受理、对于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裁定结果的10天内上诉申请资格,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刻生效。相较之下,判决赋予上诉权限的覆盖面更加广泛,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只要在上诉日期起15日内提起上诉即可。关于裁定的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调整甚至转变,例如,针对中止诉讼程序的裁定,当导致终止诉讼的因素消失以后,应当依法颁布恢复诉讼程序的全新裁定;对于判决,其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实体层面,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判决和裁定的本质区别
判决针对案件实质,如定罪量刑或民事权益判定;裁定则广涉程序及部分实体问题,如受理案件、驳回起诉等。判决在案件终结后作出,裁定可贯穿诉讼全程。判决必书面,裁定可书面或口头。判决的上诉、抗诉期较裁定更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是法院在民事案件终结后,确认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行使司法权所作出的权威性裁决。而裁定则是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时所作出的具有结论性的判断。判决针对案件实体问题,具有终局性;裁定则涉及诉讼程序,具有过程性。两者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但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