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使用过期的灭菌包装材料,违法被罚
医院使用过期的灭菌包装材料,违法被罚
近日,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对一家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仍在使用已过期的灭菌包装材料,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经调查,该医院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仍未及时改正,最终被处以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3 年4 月,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门诊处置室正在使用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包装材料,生产日期20141101,有效期32个月,现已超出有效期。监督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医院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督员在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该医院仍在使用上述已过期的灭菌包装材料包装消毒医疗器械。
处理结果
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灭菌包装材料进行医疗器械消毒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医院门诊处置室使用范》(WS 310.1—2016)9.9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并且逾期未整改。
本案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报告等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有效的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该医院罚款肆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本案结案。
案情分析
该医院使用过期的灭菌包装材料的行为,依据《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裁量标准,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医院在整改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但在整改稽查时发现医院仍然在使用过期的灭菌包装材料。按照《裁量基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于较重违法情形,对该医院给予加重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及内容
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灭菌包装材料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16)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16)9.9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在有效期内使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三百六十二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于较重违法情形,可以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消毒是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的关键,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日常承担着大量的诊疗任务,对消毒产品的依赖度极高。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提高守法意识、感染防控意识,严格落实消毒产品使用的相关要求。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二条,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具有中度风险。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消毒产品的有效期等使用情况,保证患者及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