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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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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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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66law.cn/special/yzcw/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疑罪从无的含义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则列举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三、疑罪从无的适用情形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

其一,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相当,或者基本相当,可适用从无原则。其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虽为“多比一”或“多比少”,但前者不能形成有机、完整、合理的链条,而后者的合理性、客观性又无法排除。其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为“一比多”、“少比多”,有罪证据尽管合情合理,表面看起来比较客观、真实,但与无罪证据相比,虽然无罪证据亦有瑕疵,可仅凭现有的有罪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亦应做从无处理。

(三)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

翻供是指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或检察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当庭翻供,往往受其畏罪心理或饶幸心理、同案犯死亡或外逃、主要证人死亡或外逃、同监号人犯劝导,亦或遭到刑讯逼供等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应当区别对待。

(四)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

其一,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证人的多次证言以及被害人多次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且这些矛盾无法被排除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能简单地选择其中的有罪供述、证言或陈述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般应作无罪处理。其二,口供不能补强时,一般做从无处理。

(五)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

关于该种情形的处理,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一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内蒙古高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四、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列举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五、疑罪从无的意义

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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