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灯定损"事件看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
从"提灯定损"事件看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
近日,江西玉山租房纠纷事件让"提灯定损"成为网络热梗,把"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演绎得真实生动。此后不久,网络再现成都租车版"提灯定损"事件,不禁引发民众对民事行为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的思考。
我们回顾租房版"提灯定损"事件,看看租房民事行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如何定性。
出租房屋是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经事件发生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查,纠纷涉及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按照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该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就不需要给钱了?
既然合同无效,租房因违约造成房屋损害是不是就不用赔偿呢?当然不是。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所以,即便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何定性租赁关系中的损耗(毁损)?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有保障租赁物符合本来用途的适租义务,承租人根据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本来用途正常使用租赁物发生的损耗(毁损),承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江西玉山租房中,租客合理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中发生的磨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客在退租时,房东拿探照灯逐寸检查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检查方式是有悖常理的,列出"万元赔偿清单"的赔偿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反之,租客违约或者未按租赁物性质正常使用,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房东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民事纠纷中遇到对方"讹人"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防止过激语言及行为,及时收集不限于文字材料、视频录音等证据。或者寻求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居间调解。如对方已经涉嫌犯罪,在情况紧急下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即便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不予立案,也会有出警记录留档,便于后期取证。最后,双方确实无法调解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现代化法治社会基石。不论是租房版还是租车版的"提灯定损"事件,都折射出契约精神与社会诚信价值的缺失。每个商家都应该诚信合法经营,以诚待人、以信立业。我们每个人都应爱护自己的信誉,以自己的诚信行为,带动和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时刻将"诚信"二字牢记心头,共同营造一个风尚良好、规范有序、文明诚信的社会。
重诚信,守契约,合法经营是关键;
讲事实,遵规则,依法维权是重点;
防违法,倡法治,你我都是好公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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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