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一案例详解财产使用边界
如何正确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一案例详解财产使用边界
夫妻二人的积蓄存放在妻子一人账户上,
妻子是否有权随意消费?
妻子过度高消费损害丈夫的财产权益,
丈夫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
赵先生与付女士结婚10年,二人共同经营一家早餐店,生活虽然辛苦,但家中也有了一定的存款,其中60万元存于付女士的银行账户中,二人约定该笔款项用于孩子的学业支出。
近半年时间,赵先生发现付女士沉迷美容,不仅隔三差五往美容院跑,还频繁购置高端护肤品,赵先生对此多次劝阻,均不见效。不久后,赵先生发现付女士将60万元存款挥霍一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付女士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
案例分析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秉承诚实守信、节制、理性及审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应要用以日常必要开销,要尊重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切不可过度高消费。本案的关键有三点:一是确定涉案60万元存款的性质;二是确定处理权的行使原则与限度;三是厘清付女士挥霍共同财产用于高消费的数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付女士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其在近半年时间内,累计有近60万元的账户支出记录。根据付女士提交的证据,该60万元中确有10万元用于家庭早餐店装修,属合理处置共同财产;经翻阅付女士的银行流水及与付女士、赵先生多次核对,法院最终确认付女士累计高消费的金额为40万元。付女士行使合理处理权的部分,法院予以保护,过度高消费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且有挥霍性质,属侵害配偶方财产权益。因40万元的分割客体已经灭失,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最终法院判定付女士给付赵先生存款补偿款20万元。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