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时,究竟应以哪个为准?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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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当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青岛某安装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含高某在内的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显示,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以及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9月23日,高某在工作中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3年2月,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双方就医疗费的赔付数额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接受青岛某安装公司为高某等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收取保费,签订保险合同并出具保单,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高某在工作中摔伤,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且不存在免赔情形,故某保险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对高某的损失进行赔付。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投保单与保险单关于医疗费的赔付约定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准。
本案中,投保单约定“医疗按90%报销”,系由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赵某手写,该投保单经青岛某安装公司盖章,并由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赵某签字确认。某保险公司在其后出具的保险单中对医疗费的赔付比例、范围做了改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医疗费赔付标准以投保单的约定为准,即某保险公司应按照高某花费医疗费的90%进行赔付。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对免责条款、索赔条件条款、保险责任比例等事关投保人切身利益的条款尽到足够的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费率、免责事由、理赔条件和流程等关键事项,理解投保险种和条款含义后再行签约;投保后,应妥善保管保险材料,及时向保险代理人索要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等内容,核对保单记载信息,如发现记载有误或与销售人员介绍不符的,及时向保险人反映、更正或解除合同,避免权益进一步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