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一个月又闪离,彩礼需要返还吗?
闪婚一个月又闪离,彩礼需要返还吗?
如今,青年人“闪婚闪离”现象增多,由于婚恋交往常涉及经济往来,当昔日甜蜜褪去,不少夫妻和情侣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纷争。
基本案情
胡女士与周先生于2023年7月相识,不久后开始共同生活,胡女士在双方交往期间怀孕。2023年11月,周先生支付胡女士彩礼10万元,二人领证登记结婚,后胡女士因胚胎异常终止妊娠。婚后一个月内,双方矛盾不断,于是办理了离婚预约登记,胡女士向周先生转账返还彩礼7万元。2024年1月,胡女士与周先生协议离婚。因双方就彩礼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还自己之前转账的7万元彩礼,周先生也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胡女士退还剩余彩礼3万元。
胡女士称,剩余彩礼已用于购买家具等日常支出,自己转账7万元的行为系受周先生威胁,所以应当撤销。周先生则主张胡女士曾答应返还剩余3万元彩礼,但一直未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胡女士主张自己向周先生转账7万元系受到周先生胁迫而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双方在胡女士转账后的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先生对其构成胁迫,胡女士的转账行为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胡女士要求撤销转账7万元行为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胡女士就剩余彩礼已购买家具及彩礼返还等问题,与周先生一直存有争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女士同意返还剩余3万元彩礼,故对于周先生主张双方已就剩余彩礼达成合意的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本案中的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为筹办婚礼购买物品情况、双方过错及彩礼返还情况等因素认定,胡女士已经返还周先生的7万元彩礼金额较为合理,周先生无需再将该7万元返还胡女士。对于周先生要求胡女士返还剩余彩礼3万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及被告周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提示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可以促进男女感情,但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家庭和谐稳定,还引发了不少涉彩礼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彩礼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过错与经济实力等因素,认定女方已返还男方的部分彩礼较为合理,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
在此提示,男女双方应秉持理性态度,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价值观,审慎作出缔结婚约的决定,同时不应以彩礼的高低作为是否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更不应形成攀比之风,背离彩礼的初衷。另外,婚恋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和交流,对大额支出及时留痕,注意保存支出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
本文转载自“昌法微播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