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要求与管理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要求与管理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直接关系到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程序、职责要求以及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质条件等,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要求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要求:
规划与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条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批流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延续与指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与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包括:
-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 报告职业病;
- 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 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同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质要求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 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 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病诊断结果异议处理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