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禁止进入法院参加庭审
饮酒后禁止进入法院参加庭审
近日,云南勐腊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因醉酒被禁止进入法院的事件。一名当事人在安检时被发现身上带有酒味,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后确认处于醉酒状态。法官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次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11月20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勐捧法庭准备开庭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做庭前准备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接到了来自值班法警的电话。一名当事人在进入法院进行安检登记时,被法警发现其身上带有明显的酒味。法警立刻使用酒精测试仪对该当事人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其处于醉酒区间值内,依据规定禁止其进入法院。
承办法官得知情况后,迅速赶往门卫室,对该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当事人解释说,由于离婚导致心情不好,所以借酒消愁。尽管他喝了酒,但他坚称此刻自己的意识是清醒的,请求法官准许他进入法院参加庭审。
法官在确认该当事人确实处于醉酒状态后,一边安抚他的情绪,一边明确告知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明确规定醉酒人员不能进入诉讼场所。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在征求了该案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于次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对该名饮酒当事人进行了口头训诫。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精神病和醉酒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因此,饮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禁止进入行为,饮酒后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不得参加诉讼或者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