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有价”赔偿,修护“无价”生态
用“有价”赔偿,修护“无价”生态
市北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供图)
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以来,青岛市不断规范案件线索筛查、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重点环节,从案例实践着手,用“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共办理损害赔偿案件701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综合评价居全国前列。
对生态环境违法“一案双查”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岛市在全省率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国创新性开展市政府一揽子统一指定区(市)政府的方式开展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在全省首个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区市全覆盖。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我市注重政策配套快速破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写入《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4个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构建集赔偿、收缴、申请、使用为一体的联动办案新模式。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实施办法》,形成了“政府主导、法检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我市围绕十类线索对重点案件实行“一案一策”全过程监管,实现11批次、500余条案件线索高质量办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判定指南》,实现从“经验办案”到“标准办案”。
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机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一案双查”,并将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免罚轻罚的裁量情形,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76起,减免罚款380余万元。全省首批建立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简易程序案件直接由专家鉴定。
探索多元化替代修复方式
在现有案例实践的基础上,我市持续推动进一步规范替代性修复方式,根据不同情形探索认购碳汇、楼宇低碳、清洁生产、建设便民充电桩等多元化替代修复方式,打通案件办理的“最后一公里”。
我市充分整合损害赔偿与法治宣传教育各种主题元素,在全省率先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建设,分类建设了碳汇林片区、生物多样性片区、增殖放流片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宣传教育中心等多个模块,推进生态修复效果视觉化、替代修复集中化、修复方式规范化、法治宣传多样化,确保损害赔偿责任得到依法追究。
损害生态环境,种树来“赔偿”
2024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就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与相关企业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签订协议,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该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企业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求进行及时跟进和辅导,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具体的修复建议,并帮助企业合理确定赔偿费用,成功搭建起了企业生态损害赔偿意愿与生态损害赔偿措施落地之间的桥梁。在生态损害修复方式上,该局创新性地采用替代修复方式,企业种植各类树木15153棵,形成一片占地4232平方米的绿化林,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