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医院摔倒,责任谁来负?
家属在医院摔倒,责任谁来负?
在医院陪护期间,患者家属不慎摔倒受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患者家属在医院摔倒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5日,原告李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陪护住院的丈夫时,在走廊不慎摔倒,随后由护士扶起并立即前往医院骨科治疗。经诊断,李某某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李某某通过报警调取监控记录发现,住院患者张某某在走廊地面倒水,导致李某某摔倒受伤。
双方观点
原告李某某认为:
其摔倒受伤是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的工作场所和管理范围之内发生,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和张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5534.27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辩称:
医院在走廊安装了防滑扶手,事发前也多次对地面进行清洁并巡视,地面并无水渍。李某某受伤过程全程有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21年12月5日早上7时26分到30分,保洁人员多次清洁巡视走廊地面,地面干爽;7时30分,张某某手持漱口杯行至走廊,并将水杯中的水倾洒至地面;7时30分40秒,李某某走出病房,在走廊水渍处摔倒。从张某某洒水到李某某摔倒期间仅40秒的时间,医院不具备发现水渍并进行处理的可能性。李某某受伤是因为张某某的侵权行为所致,应当由张某某承担责任。李某某摔倒后,医院及时对其进行救治,尽到了救治义务,而李某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医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
第一,张某某也是一名患者,也需要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某对李某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作为经营场所,常年聘请清洁工人,应随时保持公共区域的路面干净、卫生、干爽,避免患者及来院照料患者的家属摔倒。除故意、蓄意的人为原因致地面湿滑导致李某某在医院受伤以外的其他伤害,都应属于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医院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李某某受伤,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李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应注意安全,准确预判风险,选择地面干爽路段行走,李某某摔伤应自身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10613.57元。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李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李某某对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的诉讼请求。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走廊将水洒至地面,导致李某某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某某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所显示的现场情况来看,从洒水到原告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某某摔倒的地面并不存在异样。因此,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张某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本案由张某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李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裁判要旨
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指向就医患者,也包括陪护人员。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陪护人员受到损害的,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医院是否有违法不作为行为,是否有过错,不作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唯结果论、唯伤者重,以损害发生在医院为由简单判定医院承担责任。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是防范危险的义务是合理且可能的。医院基础设施符合标准、对危险进行了警示告知也履行了维护巡查义务的,不应以突发不可预见的第三人侵权事实来苛责医院,在医院积极救助受害人且未扩大损害的情况下,应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例为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优秀案例分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原文来自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