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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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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最高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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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m.sohu.com/a/798834685_121795084/?pvid=000115_3w_a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什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析。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

合同以其成立是否在合意之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诺成合同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交付才能成立。区分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关系到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意义在于明确是否以抵债物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情形的,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对此,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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