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拉锯战,别让孩子成为输家!
探望权拉锯战,别让孩子成为输家!
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父母与孩子联系的情感纽带。现实中,探望权的行使却因为双方家庭的矛盾常常遭遇阻碍。法院如何破解亲情难题,让爱不再缺席?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江某(男)与刘某(女)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婚生子博博(化名)由江某抚养,刘某享有探望权。然而,离婚后,江某却将刘某电话拉黑,刘某无法联系江某,遂前往其家中,希望看望孩子,江某却大门紧闭不肯见面,刘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了解案情后,先通过电话与江某沟通,江某同意由干警带领刘某一起探望小孩。
到了约定时间,执行干警带着刘某及其母亲一同前往江某家中,一到门口,双方便发生了口角,江某只允许干警进入家内,并说道:“我不欢迎她们两个进我家的大门”。
为了缓解气氛,干警提出先将刘某购买的礼品放置到家中,远远看一下孩子。
见到博博,刘某忍不住上前,想要拥抱孩子,却遭到江某母亲的阻拦与指责。干警连忙将两人隔开,进行“背对背”劝解。
“刘某是孩子的母亲,我们不能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阻拦母亲与孩子见面,这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面对江某及其母亲,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经过反复释法明理,江某终于松了口,双方约定,刘某每周至少可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电话协商确定。江某及其家人会积极协助刘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提醒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不仅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回答,了解一下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法院判决孩子归男方,而且我有探望权。但是,对方却仍然不给我探望,我能把孩子“抢”走探望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你进行探望,你应该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由法院视情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你觉得孩子跟随男方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抢孩子”是不对的,不但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触犯了法律。
我想把孩子带出去玩几天,但现在对方不让我带走,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帮我把孩子执行回来。
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
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不但你不能抢,法院也不能帮你直接执行孩子。
如果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能要求法院拘留对方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如果对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确已经触犯了法律,执行法官可以合理选择强制方式,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裁定迟延履行金等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那对方不给我探望,我能不付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的基础。
通俗点说,抚养费是你孩子找你要的,对方只是代孩子找你主张,这个费用最终仍是用在孩子身上,所以你不能以探望权未得到满足为由不付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