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筑起人身安全“隔离墙”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筑起人身安全“隔离墙”
今年11月25日是第2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12月4日是第11个国家宪法日。为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现通过“以案释法”“律师说法”等形式,提高妇女群众法治意识,引导妇女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努力营造尊重、保护妇女儿童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案例概述
吴某某与周某某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吴某某多次被周某某家暴。后两人离婚又同居生活。2023年2月17日,因生活琐事吴某某与前夫周某某争吵,周某某对她殴打,致她头部血肿、右侧2根肋骨褶皱(轻微伤),吴某某即时报警。
办理过程及结果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查明周某某殴打吴某某的违法事实,对周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决定。通过家暴警情共享,妇联、社会组织立即对吴某某进行跟踪回访,开展安全评估和心理疏导,告知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鉴于吴某某本人无法完成举证义务,妇联协同检察机关帮助吴某某取证。2023年3月1日,检察机关依《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同日,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周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吴某某,禁止申请人周某某骚扰吴某某及相关近亲属。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处置,通过行政拘留的手段,严厉震慑了违法行为人;社会组织为家暴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心理疏导,增强了家暴受害人依法维权的勇气;妇联组织协调检察机关帮助当事人取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公安+社会组织+N多方参与的反家暴联动机制畅通运行,实现对家暴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依法保护。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