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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jzcmfw.com/zixun/18011568.html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违法行为日益频发,尤其是酒后驾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与此同时,在一些极端案例中,驾驶员采取诸如飙车、恶意别车等极端驾驶方式,甚至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这些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将从两者的法律定义、法条依据、构成要件、刑罚后果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第13条之一规定的一项罪名,主要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罪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回应近年来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


图1: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危险性体现在行为本身可能导致交通肇事的发生,进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是醉酒驾驶。构成该罪客观要件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危险性"和"违法性"。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员。

  4. 主观方面
    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然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

醉驾与飙车的法律认定

  1. 醉酒驾驶
    醉驾是指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毫升以上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呼气测试、血液检测等方式确定醉驾事实。醉驾行为与饮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密切相关,是危险驾驶罪的重要类型。

  2. 追逐竞驶(飙车)
    追逐竞驶指的是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相互追赶或者以其他方式情节恶劣的驾驶行为。认定追逐竞驶时需要综合考虑车速、路况、人流量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13条之一规定:

  • 情节较轻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一项较重罪名,是指使用放火、爆炸、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险手段,或者采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方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体现了该罪与危险驾驶罪在保护法益上的相似性。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

  • 放火
  • 爆炸
  • 投放毒害性物质
  • 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方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将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的典型案例越来越多。例如,驾驶员采取恶意别车、制造交通事故报复社会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1. 主体要件
    与危险驾驶罪相同,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危险驾驶中可能构成本罪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当驾驶员采取了极端危险的驾驶方式,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时,往往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

  • 在闹市区高速行驶并恶意制造车祸
  • 通过危险驾驶行为报复社会,导致多人死伤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损失

本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

  • 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及司法认定标准

两者的界限划分

  1. 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图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区别

危险驾驶罪中的行为人通常表现为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心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则多具有直接故意。

  1. 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危险性较局限,主要限于醉驾、追逐竞驶等驾驶行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更为多样化,且具有更高的现实危害性。

  2. 后果要求的不同
    危险驾驶罪通常不会 immediate 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即可构成,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需要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财产损失才能定罪。

司法实践中两者的适用倾向

  1. 情节认定是关键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是否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对行为"危险程度"的判断。如果仅仅是醉驾或者一般的追逐竞驶,则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如果行为方式极端,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则倾向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后果导向 vs 行为导向
    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实施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结果加重犯,通常以实际造成的严重后果为定罪依据。

  3.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 案例一:某驾驶员因交通违章被处罚后心生不满,在市区主干道超速行驶并故意制造车祸,导致多人死伤。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例二:某醉酒驾驶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此案例中,法院将其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并从重量刑。

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与完善建议

  1.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
    应当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

  2. 细化情节认定规则
    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判断"情节恶劣"、"严重后果"等关键因素作出明确规定。

  3. 强化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危险驾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在客观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的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准确区分两者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既要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也要避免扩大适用范围,影响公民正常的权利行使。

(注:本文所述内容为法律研究和教学用途,不代表特定司法机关的观点或立场,案例分析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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