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骗贷手段:从骗贷方式到法律制裁
揭秘骗贷手段:从骗贷方式到法律制裁
骗贷是当前金融领域常见的犯罪行为,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那么,骗贷者都是通过哪些手段实施诈骗的?如果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了电子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骗贷行为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骗贷的主要手段
骗贷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提供虚假资料:包括伪造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文件。例如,伪造工作单位开具虚假的工资收入流水,让贷款机构误以为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虚假用途骗贷:向贷款机构申报虚假的贷款用途,如声称用于商业经营,实际却用于其他非法或高风险活动,像赌博等。
冒用他人身份骗贷: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申请,可能是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取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后,冒充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虚构项目骗贷:在申请商业贷款时,编造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欺骗贷款机构投入资金,这种情况在企业贷款诈骗中较为常见。
内外勾结骗贷:个别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内部人员对贷款流程的熟悉以及可以操纵审批环节的便利,违规发放贷款。
这些骗贷行为均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被欺骗签订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电子合同,该合同是可撤销的,而不是当然有效。
(一)被欺骗的情形认定
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光伏相关的电子合同,例如故意虚构事实(如虚报光伏设备性能、收益等)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如隐瞒设备缺陷、潜在风险等),这就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与签订合同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欺诈行为才导致被欺骗方签订了合同。
(二)被欺骗方的权利
被欺骗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电子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过,被欺骗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将维持有效状态。
骗贷的定罪标准
骗贷可能涉及贷款诈骗罪的定罪处罚。
从犯罪构成来看:
主体方面: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后肆意挥霍贷款资金等行为表现出非法占有目的。
客体方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手段获取贷款。
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