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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约定借款利息,还能起诉主张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未约定借款利息,还能起诉主张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73847

民间借贷常在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如果碍于情面没有约定利息,诉讼时还能主张吗?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金某因与被告杨某的亲戚相熟而认识被告。2014年1月,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金某借款13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了13000元现金。为此,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金某现金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今借人:杨某”,并载明了被告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2018年1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2000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金某借款13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起诉时止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确认被告于2018年1月所还款2000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被告目前尚欠原告借款11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完原告的借款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继续还款的法律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金某借款本金11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借期内利息,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为保障各方权利,借款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相关信息进行明确约定,并留存好转账记录等支付凭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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