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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需谨慎:两起诈骗案警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微信交友需谨慎:两起诈骗案警示

引用
1
来源
1.
http://m.82kam.com/h-nd-279069.html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微信确实给人们的沟通带来了便利。但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你添加的陌生人或者你添加的好友很可能是骗子。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两个真实的案例。

微信“摇一摇”吸引骗子

2017年7月,袁某与王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取得袁某的信任后,王某开始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袁某的钱财。例如,以合伙经营名义,在未获得订单的情况下下单发货,骗取人民币3000元;以发生车祸、需要赔偿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元;与顾客饮酒致胃出血,骗取人民币3000元。后,他以需要手术为由诈骗袁某源;其借口赌博被抓,需要缴纳罚款,对袁某源进行诈骗。虽然理由很“血淋淋”,但真心把王某视为好朋友的袁某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相信他。截至2018年3月,王某已诈骗袁某共计人民币元。

桐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自愿认罪、退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添加“附近的人”时要小心

2017年3月上旬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使用化名张小华,通过附近的人在微信上加胡某某、王某某为好友。在与这两名女子的交往中,他谎称她们是太湖人。县房管局、太湖县扶贫办工作人员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受害人胡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价值840元中华牌香烟两条、苹果价值810元。一部5S手机和一些茶叶。

太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欺骗罪。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当庭表示接受判决。

法官提醒

使用“微信”、“陌陌”等新型交友工具时,添加好友时要小心。网上与陌生人交往时要小心谨慎,核对对方的身份、职业等基本信息。尤其是涉及金钱的时候,不要轻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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