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法·普法强基】你在互联网上的“吐槽”、“辱骂” 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楚法·普法强基】你在互联网上的“吐槽”、“辱骂” 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今天
作为现代传播媒介
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
但并非法外之地
肆意发布不当言论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只会将互联网变成矛盾斗争的“较量场”
“对不起,我不该擅自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你的照片,我真诚向你道歉。”
“因我一时冲动发表的那些诋毁性言语,给你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得到你的原谅。”
这一幕,发生在一起利用互联网发布他人照片及不当言论引发名誉权纠纷的庭审现场。经调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24年7月,王某某、徐某某未经任某某同意,在“快手”平台个人账号发布的视频中,用任某某的头像进行评论,并用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不当言论对任某某进行攻击。事后王某某、徐某某虽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此事对任某某心理、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任某某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在视频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受理该案后,为防止事态恶化,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何为“名誉权”,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贬损性言辞的行为将会影响对方的社会评价,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这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口能吐玫瑰,也能吐疾藜”。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微信、抖音、快手等公众平台给每个人提供了更多自我表达的机会,但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每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亦应保持言论的客观和表达的理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