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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小学生"自认"的事故责任?| 基层治理案例(家事纠纷篇)⑦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如何看待小学生"自认"的事故责任?| 基层治理案例(家事纠纷篇)⑦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96670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通常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和侵权责任承担的依据。但在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往往缺少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及对法律后果的判断,有时的"自认"并不具有判定事实的效果。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责任认定,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参考,但是否构成侵权事实,应当慎重审查,以防止无辜的未成年人承担责任,进而损害其身心健康与对法治的信任。

以案释法

2020年10月21日下午,70余岁的史某某在途径某小学门口附近时被人撞到,导致史某某迎面摔倒在地,嘴唇流血,双手掌被戳破,浑身疼痛不已,治疗花费了一定费用。史某某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病情并无好转。就事发经过,史某某从公安机关调取视频。公安机关认为小学生马某系侵权人,故史某某于2023年8月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由马某承担责任。因事发时正值学校放学,史某某认为马某就读的某小学疏于管理,未有序安排放学,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理中,经鉴定,史某某构成身体损伤,应予以休息和营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在校园外发生的老年人人伤事故,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学校和监护人主体责任,老年人权益保护、社区管理等社会问题。因该类案件并非唯一个案,由此引发的矛盾,需引起关注,开展治理。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史某某方体现了耐心和大度,在整个调查、取证、沟通过程中全程配合,正当、合理地进行维权;学校方虽在处理的及时性上存在瑕疵,但仍然展现出公立学校教书育人的社会担当;黄某某、朱某某、傅某某、周某某的监护人均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和调解,不推诿、不逃避、负责任、有担当,特别是周某某家长,从千里之外赶来开庭,对此种积极负责的态度应给予充分肯定。综上,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以实践践行了诚信、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出新时代的社会风尚。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黄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史某某2500元、朱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史某某2500元、傅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史某某2500元、周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史某某2500元、某小学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史某某3500元,上述款项由各被告以个人财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代为支付;二、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法治建议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设置在小区内的学校,在放学时学生因玩闹造成小区内老人受伤的案件。案件中,史某某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和录像视频交给法院,用以证明小学生马某系侵权人。尽管在事发时,马某就在史某某的身旁,史某某倒地后,马某也向史某某赔礼道歉。但道歉并不代表就是侵权人。马某事后回忆不清楚如何碰到了史某某,现若仅根据公安机关的记录即作为定案证据,而不加慎重审查,可能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从而影响孩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承办人阅看了报警记录、回执、笔录,并反复观看了监控录像,通过每一帧的比对,把目光投向了另外几名学生。另外四名学生在放学后,互相拖拽呈"小火车"状行走,过程中与史某某处于前后位置,其中一帧的录像中队伍最前端的学生手臂出现在了史某某的右侧腰部,但因为学生所穿的衣袖颜色与史某某上衣颜色接近,不仔细确实容易忽略二者的重叠。而马某也处于史某某的右侧,史某某向左侧倾斜时,马某也转身过来,导致马某与史某某在视频中的重合,给人一种马某碰到史某某的表象。承办人与其他资深法官反复讨论以后,认为事实存疑,遂向鉴定机关寻求专业的帮助。鉴定机关的专家经过研究,得出与承办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碰撞史某某的应当为四名连接成"小火车"状的小学生,并非马某。法院追加四名学生参加诉讼后,在承办人将视频慢速播放、说明和讲解,并分别将备份交给家长后,四名家长对该事实予以了认可。

对此,建议如下:

● 基层派出所、社区及相关学校要防范学校周边的安全事故。设置在小区内的学校与小区内的居民共用小区通道,具有特殊性,在上、下学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秩序的规范引导,防止事故的发生。

● 慎重对待未成年人的责任认定。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少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及对法律后果的判断,若未成年人牵涉相关人身伤害事故,公安机关、学校等机构都要谨慎采纳未成年人的"自认",要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及旁观者陈述的采集,尽最大可能还原客观事实,防止未成年人"蒙冤";涉事各方更要秉承更加耐心、宽容的态度,谨防事件处理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而丧失对社会法治的信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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