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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446819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进行转账已成为常态。然而,在仅凭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分析了这一法律问题,并提供了实用的防范建议。

刘某与肖某系抖音平台认识,后双方互加微信。刘某诉称肖某多次以生意周转以及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刘某将多笔款项以微信支付方式出借给肖某,出借金额累计53万余元,后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其从未向刘某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从刘某的转账记录来看,所有转账都是零散的,存在一天频繁转账的情况,不符合借款的交易习惯。刘某诉称的借款实际是刘某的团队在做主播,需要流量和人气,转账是为帮其打赏,获取流量和人气的费用,不存在借款一说。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但是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主张是借款,要求归还借款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本案中,刘某主张肖某返还借款,其仅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主张,通过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转账的数额从300元到30000元不等,次数极为频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存在原、被告之间转账具有特定意义的数额“666”,也有肖某微信账户向刘某的转账。从该份微信转账记录来看,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转账的事实,有金钱往来业务。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每笔转款前肖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对每笔转款进行备注说明,故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认定刘某与肖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需辅以其他证据佐证。在电子支付普及的时代,发生借贷时,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强化风险意识,借贷发生前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了解借款用途,确保用途正当,借贷关系合法;二是规范借贷形式,借贷发生时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利息利率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三是注重证据留痕,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的方式留存借款交付的痕迹,并备注款项用途,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原文来自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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