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和赠予法律认定
赠与和赠予法律认定
赠与和赠予是常见的法律行为,但两者在法律认定上存在差异。本文将详细解析赠与和赠予的法律定义、赠与协议电子版的有效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赠与的财物可以收回。
赠与和赠予法律认定
关于“赠与”与“赠予”这两个术语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义及其区别,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所谓“赠与”主要是指赠与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将其自有财产无偿授予被赠与人,同时,被赠与人明确表达接受这一赠与的行为。
而“赠予”则是赠送财物或其他有价值物品给他人的行为,也可泛指赠送给他人的所有财物等。
在法律意义上,赠与必须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也就是说,若仅有一方有赠与的意愿,而另一方并未表示愿意接受此项赠与,那么赠与合同便无法生效;赠予只需要赠与人单方面作出给予的决定,并不需要得到受赠人的同意或者接受与否的回应,只需赠与人自身同意即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协议电子版有效吗
关于赠与协议电子版是否具有有效性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层面加以详细剖析及理性概括:第一,赠与协议所具有的法律价值;第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首先,关于赠与协议的法律地位,它是指赠与人对于自身财产依法自主作出无偿性的赠与处分,而受赠人则需对此表示同意且实现实际接受赠与的协议约定。其法律效力与普通合同相比并无二致,自赠与双方依照双方意愿实质性地达成共识之日起即刻产生并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在赠与事宜上协商一致,同时又满足了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那么该份赠与协议便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应。
其次,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其是指双方或者众多当事人之间借助于电子信息化的手段,以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方式在网络信息空间中达到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涉及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按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电子版本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因此,电子形式的赠与协议同样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赠与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关于被赠予的财物能否重新收回,这主要取决于赠与人赠与的性质、附属的条件是否特定以及赠与人与收受赠与人之间有关财产权利的转移是否已经实际完成等因素。以下,我将简要列举几种典型的情形及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供您参考:
第一种情况,即是指普通无附加条件的赠送。在此类情况中,赠与人一经将财物交给了收受赠与人之后,便无法再通过任何途径来主张索回该笔赠与的财物,除非赠与人在赠与人与收受赠与人之间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尚未完成前,改变主意想要回馈该笔财物。
第二种情况,则是我们所说的附条件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赠与人当初设立的赠与附加有某种实质性的条件——例如,仅为求取他人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那么当上述条件并未得到满足之时,赠与人便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归还所赠予的财物。
第三种情况,便是任意撤销权。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赠与人在其与收受赠与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正式完成以前,仍然持有任意撤销权,然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或是那种由法律明确禁止撤销的具有公序良俗性质、富有社会公益价值及道德责任的赠与协议,因其具有约束力,所以不在任意撤销之列。
第四种情况,是法定撤销权的应用。当出现以下情形的时候——例如,收受赠与人对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亲属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严重的损害作用;又如,收受赠与人未能遵照赠与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赠与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取消赠与,并索要已赠出的财物。
最后一种情况,也就是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一旦赠与人发现自己在赠与过程中的所作所为触发了不当得利的情形——即收受赠与人非因自己的权利优势取得了利益,而同时给其他相关方带来了损失——那么赠与人便有权依据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取回不当得利对应的财产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例如,当赠与协议中附带了一些对于受赠人的义务性条款(比如说,对于老年人的护理赡养),而收受赠与人却未按照这些条款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此时,赠与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撤销原有的赠与协议,并收回相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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