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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如何正确举证?一文详解证据规则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事诉讼如何正确举证?一文详解证据规则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796080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特征、种类、当事人举证责任、无需举证的事实、被告举证责任、自认规则以及诉讼过程中提交新证据的规定等内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证据的三大特征是什么?

(1)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
(2)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其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即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八类:

(1)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3) 物证,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4)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 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6) 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8)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哪些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一般是由原告进行举证,但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或存在不可抗力等其他免责事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承相举证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论,由动物园对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哪些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举证。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吗?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是新的证据,当事人也可以提交至人民法院。

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在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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