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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行动 | 工伤案火速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强力护航!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冬季行动 | 工伤案火速解决,法律援助中心强力护航!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949019

岁末年初,劳动用工纠纷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特别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许多问题接踵而至,处理周期往往较长。个别公司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拖延不给予工伤赔偿,不安排员工返岗工作,甚至不发放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广大农民工朋友十分关心的问题。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入职公司,却未缴纳社保
郭师傅进入某船舶公司从事管道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社保。

2024年1月:发生意外,公司赔偿含糊其辞
郭师傅在侧身作业时滑倒伤及胸部,紧急送医后诊断为左第8肋骨骨折,郭师傅选择保守治疗。

自郭师傅受伤后公司一直未支付医药费,也未正常发放工资。休养到了4月,伤情逐步恢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郭师傅有些着急,询问公司何时能回去上班,公司让郭师傅安心养伤,工作的事情等公司通知,却对赔偿问题还是绝口不提,让郭师傅心里很是不安。

2024年6月:认定了工伤,公司却借故调岗
在郭师傅多次催促下,公司才为其申报工伤,7月被认定为工伤,9月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收到鉴定结论后,郭师傅本以为公司会妥善处理工伤赔偿问题,隔天,却接到公司人事主管来电称“上面的船厂说你五十几岁了,年纪大了在这里上不了班了,要不你去太仓。”然而去太仓船厂路途较远,工资也更低,郭师傅便没有同意,向公司提出在原工作地安排工作。

2024年10月14日:前往法援中心,当日指派援助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郭师傅便打算先与公司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再另寻其他工作。10月14日,郭师傅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郭师傅属于申请支付工伤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宋宇洲律师办理本案,并将本案作为农民工维权专项监管案件,列入旁听庭审范围。

当日下午,援助律师耐心地听取了郭师傅的陈述,为他答疑解惑,并详尽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鉴定结论书、关于工资核对的聊天记录等案件材料,同时告知他需要补充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2024年10月24日:援助律师积极推进前期调解工作
收到郭师傅补充的材料后,援助律师立即为其明确诉求、制作证据清单,并向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主张。与此同时,积极联系公司,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

2024年10月30日:公司态度强硬, 初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沟通持续至10月30日,针对郭师傅提出15万赔偿的调解方案,公司态度强硬的表示最多赔偿10万元,最终因双方差距过大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2024年11月8日:仲裁开庭在即,再次明确受援人诉求
11月8日,援助律师收到开庭通知后,再次向郭师傅确认诉求和赔偿意愿,询问是否有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郭师傅表示因为家在外地,不想在赔偿上投入更多时间精力,还是希望能够调解解决,尽快拿到赔偿款。

2024年11月29日:仲裁开庭,巧妙抓住公司漏洞,最终促成调解
案件开庭审理,包括案件第一接待人在内的两名中心工作人员参加案件旁听庭审。庭审中,援助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发现了公司提交证据中的诸多漏洞,不遗余力地为郭师傅争取合法权益,公司意识到自身风险,表现出调解解决的诚意。最终,经多方努力,在仲裁员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由公司支付郭师傅14万元赔偿款。

2024年12月6日:受援人顺利拿到工伤赔偿款
庭后,郭师傅顺利拿到了赔偿款,案件得以高效、圆满解决。

12月6日,郭师傅带着锦旗走进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表达对中心工作人员及承办律师的诚挚感谢。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纠纷,承办律师细致梳理案情及证据,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独到的调解技巧,促成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受援人合法权益亦得到有效维护。公司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并承诺在未来的工作中加强用工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岗位、薪资待遇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擅自调岗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如遇类似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事故等劳动用工纠纷时,应注意收集并固定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单、医疗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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