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太“任性” 收监执行进“高墙”
缓刑期间太“任性” 收监执行进“高墙”
缓刑≠刑罚豁免,
非监禁刑≠无限度的自由。
缓刑虽没有“围墙”的刑罚,
但却有“红线”的约束,
倘若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
必将追悔莫及泪两行。
这不,
腾冲一男子,
在缓刑期间多次以身试法,
被撤销缓刑收监入狱,
最终喝下了自酿的苦酒。
2024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以出门吃宵夜为由,向被害人金某借用车辆。使用车辆过程中,盗窃车内现金7400元。案发后其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腾冲法院审理后,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后,李某依法在腾冲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李某并未珍惜改造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给予训诫1次,又因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不按规定到司法所进行周见面报到、不按规定打卡等被给予警告2次。后腾冲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按规定为李某佩戴电子定位腕带,但李某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因未及时给设备充电,致电子定位装置31小时未显示定位信息。针对李某的表现,腾冲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腾冲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撤销宣告缓刑,收监执行。法官向李某宣告撤销缓刑裁定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带走收监执行。5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现场观摩了对李某收监执行全过程。
法官提醒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旨在通过教育改造,为犯罪情节较轻的人提供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绝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应当在思想上强化服刑意识,在行动上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机会认真悔过,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切莫心存侥幸或抵触心理,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