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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背后的荒谬:欠薪企业逍遥法外,农民工维权困境重重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恶意讨薪”背后的荒谬:欠薪企业逍遥法外,农民工维权困境重重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50214A00B9P00

每到年关,欠薪问题时常曝光于各大媒体。2024年年初,华中某企业的地下车库通往企业内部的电梯口处,安保力量格外充足。据安保陈述,“增添安保人员,防止年关有人恶意讨薪”。此话一出,又勾起一番关于所谓“恶意讨薪”的争论。

“恶意讨薪”这一概念的发明者,是河北建设集团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李宝忠。2020年全国两会上,他提出将“恶意讨薪”行为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理由是“遏制农民工以极端手段索要工资”。

这一概念认为,“恶意讨薪是一种恶意行为,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常伴随被逼无奈的极端或违法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除此之外,发明者们还将以下行为认定为“恶意讨薪”: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但讽刺的是,李宝忠的企业被曝常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纠纷众多,甚至在其子公司承包的保定清苑区医院项目中,班组长刘振忠因讨薪被刑事拘留,而欠薪企业却安然无恙。 这一词汇的诞生,折射出劳资双方话语权的悬殊。资方拖欠工资时,“讨薪”被污名化为“恶意”;而农民工的合法诉求,却成了权力与资本合谋下的“原罪”。 正如网友质问:“没有欠薪,何来讨薪?”

自古以来,人们普遍认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基本原则。劳动者通过辛勤工作获取收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企业支付相应的工资,也是理所当然的义务。然而,为何劳动者追讨欠薪却受到阻碍?这显然违背了常理,且不合逻辑—— 如果能够正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薪水,劳动者哪里会采取非常规方式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呢?

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部分不良企业会通过制度漏洞和执法漏洞,实现“欠薪合法化”。

制度漏洞方面,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缺乏书面合同、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的困境,因而囿于自证清白的“证据陷阱”,高昂的证据收集成本使其无法有效维权。 例如,某市工程拖欠216名农民工工资469万元,尽管当地人社局多次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企业仅被罚款1.8万元,最终仅因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列入失信名单。农民工需要提供从用工合同到工资流水等十多项证据才能启动维权程序,这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另有数据显示,农民工讨薪诉讼平均耗时11.2个月,超25%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农民工只能被迫采取故意引发冲突以获取警方笔录作为用工证明等非常规手段制造证据维权。 此外,信用体系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扭曲现象。 某市将欠薪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的案例显示,企业仅需承担3年惩戒期,而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却长期存在。更讽刺的是,该市曾将讨薪者以“扰乱秩序”为由纳入征信黑名单,而欠薪企业却能通过注销行政处罚记录逃避追责。

执法漏洞方面,执法部门出于社会稳定因素,往往对欠薪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纵容和选择性执法,对维权行为采取“维稳式打压”执法。 例如,2025年1月,某建筑公司用高压水枪驱赶讨薪农民工,事件中执法者在场却未制止企业暴力行为。农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三年,多次投诉无果,最终被迫以极端方式曝光,但涉事企业仅被“调查处理”,未受实质性处罚。再如,某建筑公司五年被投诉欠薪47次,却因法定代表人系退休干部,持续中标工程。此类“旋转门”现象更是使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形同虚设。

“恶意讨薪”一词的荒谬性,在于它将劳动者的生存诉求污名化为“恶”。当农民工不得不以爬塔吊、堵路、拉横幅的方式讨薪时,真正该被审视的,是欠薪者为何能逍遥法外,是法律为何保护不了弱者的血汗钱。 根治欠薪,不能靠打压讨薪者,而需重塑劳资权力的天平。唯有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地拿到工资,所谓“恶意”才会消散于无形。 正如一位讨薪工人所说:“我们不要‘恶意’,只要该得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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