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巧用居住权化解房屋纷争
以案释法 | 巧用居住权化解房屋纷争
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如何平衡房产归属与子女居住权益?近日,长清法院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房产纠纷案件,既保障了房产所有者的权益,又确保了未成年子女的居住需求。
案情简介
张某与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0年12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登记在方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不得处置该房屋,将来留给孩子方小某使用;该房屋剩余贷款由方某按揭偿还,待贷款付清后,方某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否则支付张某违约金壹佰万元”。方某还完房屋贷款后,一直未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经沟通了解,方某同意履行协议内容,将房屋过户给张某,但是担心过户后,张某会处置涉案房屋,导致未成年子女方小某无法居住。张某虽承诺不会处置该房屋,但方某对张某失去信任,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本案陷入僵局。
达成调解
承办法官敏锐察觉解开矛盾的关键点,就在于保障孩子的居住问题,为了打消方某顾虑,承办法官提出,可以在调解书中增加为孩子设立居住权的条款,居住权期限至孩子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双方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以此保障方小某在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住有所居”,二人对此调解方案均表示满意,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两天后,法官进行电话回访,得知二人已根据调解书约定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居住权登记,房屋也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二人对承办法官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对法院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大学城法庭庭长 李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灵活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提供了新路径,将居住权写进调解书,在解决房屋归属问题的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利,有力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