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十四判:《洞穴奇案》展现法哲学流派之争
一案十四判:《洞穴奇案》展现法哲学流派之争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学家朗·富勒于1949年创作的法律虚构案例,通过描述五名被困洞穴的探险者在绝境中杀死并分食同伴的故事,探讨了法律、伦理和人性的复杂关系。富勒以五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展现了当时主要的法哲学流派及其观点。1998年,彼得·萨伯续写了九个新观点,将20世纪法哲学的新发展纳入讨论。
该书不仅在法律深度和思辨灵敏度上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还被视作“法理学经典”和“非凡的智力成就”。它通过精巧的案例设计,为读者提供了探讨重要法律原则的文本,同时也作为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帮助读者培养法治社会所需的法学素养。
案件背景
1949年,美国法学家朗·富勒讲述了一个受困于洞穴的几名探险者杀死并分食同伴的故事。这个经久不衰的故事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吸引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无数次“重返洞穴”试图再探究竟。
法官观点
面对同一个事实清晰的案件,十四位法官分别给出十四种不同的裁判意见,这是《洞穴奇案》的迷人之处。富勒及其续写者能做到这一点,底气来自西方法学众多的学术流派。
第一个观点出自先秦法家,主张法条本身的形式价值;第二个观点出自儒家最具革命性的“孟子—黄宗羲”一脉,主张天理决不妥协的实质价值。开篇两个观点,一左一右撑开了中国传统法思想的价值空间。第三至第五个观点,尝试从程序与法源层面解决纷争。作者在此提示读者,中华法系的法律渊源是分层次的:司法系统只能以刚性的国家制定法规范(律令)为法源;司法系统之上的高层议政系统,可以涉入经义、礼法、判例、学说等更加丰富的法源世界;高居一切之上的君主,则可以动用专断权力,作出不必说理的裁判。至此,与议群臣达成共识:本案已经超出法律层面,但不必交由君主专断,而应在更广泛的法源世界寻求解决之道。
第六至第九个观点,尝试探讨“国法—人情”“君权—父权”“忠—孝”的价值位阶。作者认为,“君—国—忠”与“父—家—孝”的价值冲突,是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冲突。中国传统法文化中,亲亲相隐的限度、大义灭亲的尺度、私力复仇的允许与否……均源于此。这些讨论令我们看到,同在“三纲”之列的“忠”“孝”之间,也存在着难以弥合的裂痕。第十、第十一个观点更进一步,逼问“三纲”与“五常”的矛盾:如果一个社会身份的伦理要求(作为人子的“孝”、作为人臣的“忠”),与作为一个人的伦理要求(例如“仁”“义”)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该怎么办?
第十二、第十三个观点荡开一笔,分别从儒家的功利学派、名家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外部评估。最后一个观点则从道家的角度,对以上十三个观点进行了总的批判,将不同路数的百家思想斥为合谋吃人的一丘之貉。诚可谓曲终奏雅,余音袅袅。
许多人认为,古代中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没有“法学”都不好说,也就更不可能会有“法学流派”。《洞穴公案》打破了这一刻板印象,为读者呈现出中国传统法思想内部丰富的层次。在十四份陈词中,第一、第十三、第十四个观点,出自法家、名家、道家。其余十一个观点,多少均出自儒家的学术传统。作者提示我们,即便是儒家法思想也绝非铁板一块,其内部存在着丰富的思想路径与理论张力。
思辨过程
《洞穴奇案》通过一个虚构的法律案例,展现了14位法官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意见。这本书不仅能够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复杂性,还能培养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余华说:“世界上没有一条道路是重复的,也没有一个人生是可以替代的。每一个人都在经历着只属于自己的生活,世界的丰富多彩和个人空间的狭窄使阅读浮现在了我们的眼前,阅读打开了我们个人的空间,让我们意识到天空的宽广和大地的辽阔,让我们的人生道路由单数变成了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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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是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读者可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养。洞穴探险者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探险者受困洞穴,被抽签选中的是提出该建议、却在实施前反悔的威特莫尔。获救的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他们是否犯有谋杀罪?富勒虚构了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的意见,将当时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纳入其中。1998年,萨伯续写了有关此案的九个新观点,又将20世纪法哲学的新发展引入讨论。
富勒的案例设计精巧,为论证的多向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得以成为各种观点交战的场地。案例本身,连同虚构的法官陈词由此成为法学初学者探讨重要法律原则的文本,本书同时也作为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而备受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