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法律性质大不同:法院判例详解
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法律性质大不同:法院判例详解
微信红包和转账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有何区别?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微信红包属于赠与,而微信转账则属于借款。这一判决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法律性质
微信红包和转账在性质上存在显著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生效条件和可撤销因素上。此外,一些法律法规也可能影响其性质。
微信红包通常是一种支付手段,与现金红包类似,主要用作节日或特殊场合的礼金。它具有明显的赠与性质,因为接收者通常没有还款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款约定。然而,微信红包的取消或退还,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相比之下,微信转账则更多地被视为一种电子形式的支付或资金转移。它通常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接收者可能有还款的义务。此外,微信转账可以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应。
法院案例解析
案例一: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之争
2019年,刘女士通过微信与周先生相识,双方认识不久后,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借款。在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偿还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案例二:恋爱期间的特殊转账
2020年7月,杨先生和李女士建立了恋爱关系,俩人浓情蜜意了一段时间。2021年5月,分手后的杨先生起诉要求李女士退还恋爱期间自己转给她的23万元,然而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看双方的转账记录,发现杨先生隔三岔五会给李女士转一笔或多笔钱,大概在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最多的一笔是20000元。其中,有一些是特殊节日,杨先生转的特殊数额:520元,1314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赠予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张的杨女士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是:具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际交付款项,具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在微信红包和转账中,如果涉及借贷关系,双方都应遵守《民法典》中合同编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故意欺诈或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寻求法律援助。
由于微信红包和转账的付款性质有所区别,还是要慎重支付,并做好明确的备注说明,以便作为日后的法律依据。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由于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所以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行使。
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类似案件中对特定情况下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也算作赠与,譬如恋爱期间的“1314”、“520”。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以结婚为目的、为条件的大额支出,比如彩礼、钻戒,是需要退还的。这是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在法律上叫作“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条件无法实现,钱款财物就要退还。但是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特定数额的“表达爱意”的转账,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的,比如520,1314这么明显的带有特定含义的转账,在法律上属于“一般赠与”。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例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大额”的标准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无论是普通朋友间或是恋人之间,对于大额款项往来,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说是急需用钱或者是需要什么请你帮忙,这是有借贷意思的,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