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教师工伤后的职场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教师工伤后的职场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教师在工作中遭遇工伤,该如何妥善处理职场关系?根据近期的案例,如李珀和王树梁的经历,尽管他们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工作中受伤依然面临诸多维权难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限制,退休返聘人员难以通过传统工伤认定途径获得充分保障。因此,了解如何在这一特殊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退休返聘教师在工伤后的职场关系处理方法,以及如何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和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退休返聘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退休返聘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返聘教师无法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
例如,2024年4月,一位名为丰某的群众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被原公司返聘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当该公司因缩编劝退丰某时,丰某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表示丰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关系不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最终,经过劳动监察员的调解,丰某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缴纳转为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
工伤认定的困境与解决方案
退休返聘教师在工作中受伤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于退休返聘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从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但是,退休返聘教师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来主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若造成死亡,还需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实际案例分析
以王某为例,王某系退休后被教育培训公司返聘至某民办学校任教。在工作期间,王某因工作摔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尽管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但王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教育培训公司与民办学校作为共同受益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策创新与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上海等地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允许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和在校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30号),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是指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其待遇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待遇一致。
这一政策创新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了更多的保障。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返聘人员时,不妨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既能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也能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障的“防护网”。
建议与总结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为避免类似争议,可考虑为返聘教师购买商业保险(如意外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完善工作环境安全措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退休返聘教师则需关注合同内容,了解自身权益,并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虽然退休返聘教师在工作中受伤面临诸多维权难题,但通过法律途径和政策创新,仍然可以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