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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ATM机故障下的17.5万元“意外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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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ATM机故障下的17.5万元“意外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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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sohu.com/a/797275437_121198953/?pvid=000115_3w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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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sohu.com/a/814779115_121970727/?pvid=000115_3w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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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055110.com/xs/1/16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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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4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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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4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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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rxsfd.com/xf/xx.asp?bh=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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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rxsfd.com/xf/xx.asp?bh=205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一家银行的ATM机前发现了一个“意外之财”:他原本只想取100元,却意外地取出了1000元,而账户余额几乎没有变化。这个发现让许霆欣喜若狂,他开始疯狂地取款,直到ATM机显示“已超出每日现金取款额限制”。据统计,许霆在3个多小时内连续取款170次,共取走17.5万元。

然而,这笔“意外之财”并没有给许霆带来好运。2007年5月22日,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这起案件迅速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法律争议:盗窃罪还是不当得利?

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许霆的行为如何定性。辩护人认为,ATM机故障是银行的错误,许霆最初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因此他的行为只能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应判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而公诉人则认为,许霆在明知ATM机有问题的情况下,多次提取银行款项并卷款潜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法院判决:从无期到五年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许多人认为量刑过重。

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许霆是在发现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盗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金融机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许霆是趁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之机,采用输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因此,法院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也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临时起意和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最终,最高院核准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法律意义:技术发展与犯罪认定

这起案件揭示了在新型支付环境下,如何界定非法占有和盗窃行为的界限。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许霆从最初的无意多取到后来的恶意取款,其行为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法院的判决表明,即使是在技术故障的背景下,如果行为人明知故犯,仍可能构成犯罪。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对当前移动支付环境下犯罪行为认定的思考。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支付手段日益普及,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许霆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技术故障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

许霆案最终以许霆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告终,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技术发展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张力。它提醒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法律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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