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获支持,退休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引关注
70岁老人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获支持,退休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引关注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索赔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位70岁老人的合法权益,更折射出我国当前退休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
案件回顾:70岁老人索赔误工费获支持
2023年1月1日15时15分许,乔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灵宝市某镇境内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70岁老人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乔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涉案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与乔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821.96元。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同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时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种粮补贴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从事农业生产,依靠劳动维持生计。保险公司单纯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未能提交王某丧失劳动力的证据,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260.11元。
法律规定:误工费计算不以年龄为限
这起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误工费计算的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法律提倡老年人参与生产活动,老年人参与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超过退休年龄也不代表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故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司法实践:多个案例支持退休人员误工费
这并非个案,在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类似案例支持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请求。
在山东淄博的一起案例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从事劳动工作、存在劳动收入以及收入因事故发生而减少,法院据此支持了其误工费27369.75元。
在江苏的一起案例中,76岁的张某在交通事故后因无力经营便转让了棋牌室,最终法院综合张某的经营状况酌定误工损失9000元。
在深圳的一起案例中,退休老人林某在车祸中受伤住院,法院认定误工费的核心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而非基于受害者的年龄进行区分,最终支持了林某的误工费请求。
社会现状:退休人员就业现象普遍
这些案例的背后,反映了我国当前退休人员就业的普遍现象。据统计,许多退休人员因经济原因或个人意愿,选择继续工作。然而,退休金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人退休金较低,需要继续工作维持生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保护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结语:保护老年人劳动权益的意义
河南省灵宝市法院的这起判例,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处理,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继续工作,这既是对个人生活品质的追求,也是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全社会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年龄不应成为劳动能力的限制,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这起案件的判决,无疑为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它告诉我们,无论年龄大小,只要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其合法权益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关怀,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