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参民”学校改革:教育公平新动向
“公参民”学校改革:教育公平新动向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参民”办学模式将发生重大转变。
“公参民”学校,即由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这种办学模式自1993年左右开始出现。据统计,目前全国“公参民”学校数量不下2000所,约占全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20%。在一些地区,这一比例甚至更高,东部某省达到1/3,个别地区高达85%。
“公参民”学校的现状与问题
“公参民”学校在特定时期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教育资源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现。
首先,这种模式弱化了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公参民”办学,利用民办机制运行,大幅减轻了后续办学投入的压力。这导致“公参民”学校在双重体制和机制优势下,迅速扩张的能力与动力更强,极易成为名校,从而产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教育结构失衡问题。
其次,“公参民”学校形成了“假民办”的恶劣印象。绝大部分“公参民”学校特别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发展中都享有了特殊的政策,学校利用“公”的资源优势与“民”的收费政策,在办学成本、师资力量、教学条件、招生宣传等方面都具有优势,是普通民办学校无法达到的。社会上认为“公参民”就是“假民办”,是借助公办资源和政策倾斜,利用民办机制进行“捞钱”收费,市场竞争规则不公平,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教育生态。
此外,“公参民”学校还变相加剧了义务教育领域的“择校热”。作为地方政府支持的民办学校,它们普遍不受“划片入学”“就近入学”等义务教育招生政策限制,可以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进而催生“择校热”,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困难重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借助办民校获取的收益,能够更大力度地改善自身办学条件和师资待遇,吸引更好的生源与师资,从而进一步拉大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的差距,使公办学校内部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两极分化现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往往成为解决公办学校“条子生”的重要出口,破坏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办学模式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公参民”学校,特别是一些未实现“六独立”要求(即新《实施条例》规定的独立的法人、校园、师资队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财务会计制度、招生、学业证书)的“名校办民校”,利用优质公办学校多年积累的品牌、师资、管理等教育资源,支持、资助民办学校发展。但公办学校投入的无形资产未经评估也无法衡量,多年的办学积累未能转化成国有资产,存在各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些教育部门及合作办学的公办名校对所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缺乏监管,导致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砸了公办名校招牌”,从而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损失。
政策出台:规范“公参民”学校
针对上述问题,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明确了“公参民”学校的范围和改革方向。通知将“公参民”学校分为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改革的核心是理顺体制机制。对于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对于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的学校,如果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不符合要求的,需整改或转为公办。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
同时,通知还对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作出严格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已派出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要分阶段分步骤退出。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改革的意义:推动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
这一改革举措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通过规范“公参民”学校,可以有效防止优质教育资源过度集中,遏制择校热,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效应。
从长远来看,这一改革将推动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这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也是落实“双减”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通过规范“公参民”学校,我们有望看到一个更加公平、优质的教育生态逐步形成,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真正实现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