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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人 责任谁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电梯伤人 责任谁担?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216980

近年来,电梯“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从厢式电梯失灵坠落,到电动扶梯故障空板,乘客轻则扭伤,重则残疾。那么,遇到电梯伤人事件,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电梯安全又该由谁来保障?让我们通过4个真实案例,一起来看看电梯安全背后的大道理。

案例一:低头玩手机导致摔倒

23岁的小帅是一位短视频狂热爱好者,每天就是手机不离手,低头刷视频。这天,小帅乘坐地铁到站后,只顾着一边低头看手机一边走上自动扶梯,由于没有踩准踏板位置,重心不稳摔了一跤。那小帅能找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吗?

答:

小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地铁站管理单位在电梯附近循环播放“请勿看手机”的提醒,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帅的摔倒也并非由于电梯故障所致,因此小帅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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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二:恶意踢电梯导致受伤

这天,小强因工作不顺气呼呼地回家,在乘坐小区的电梯上楼时又收到了老板新派的任务消息,想起白天受的委屈越发气恼,于是狠狠地踢了一脚电梯门,把气都撒在了电梯门上。谁知小区电梯突然停住,小强的头也磕在了电梯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小强能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吗?

答:

电梯突然停住系小强故意踢电梯门造成的,所以小强不但要为自己的轻微脑震荡负责,如因踢电梯造成电梯损坏的,还需赔偿为维修电梯产生的相关费用。若电梯中还有其他人员受损的话,电梯里的其他人可以要求小强赔偿,亦可要求电梯管理者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在赔偿后,也可以找小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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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三:电梯故障导致重伤

这天,小美在商场逛街,正当要乘坐电动扶梯上楼时,电梯踏板突然空了一节,小美来不及反应,双脚不幸被卷入电动扶梯内,导致小美重伤住院治疗。那小美该找谁赔偿呢?

答:

商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其经营和管理的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美在商场中受伤,可向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请求赔偿。同时,事故因电梯故障产生,如系电梯质量缺陷或维护保养不到位引发,电梯的生产厂家、维保单位亦负有相应责任。如事故电梯系小区住宅电梯,小区物业作为管理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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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四:儿童误按紧急按钮导致他人受伤

一天,6岁的小皮在商场里玩耍,趁妈妈不注意的时候,他跑到电动扶梯附近,看到电动扶梯入口扶手处的红色按钮,出于一时好奇就按了下去,电梯立刻停下了。不巧的是,9岁的小若正好站在电动扶梯上面,电梯一停,小若没来得及抓紧扶手就摔伤了。事后,小若的家长能要求小皮的家长赔偿吗?

答:

小若受伤系小皮按了电梯紧急停止按钮导致的,应由小皮负责。但由于小皮只有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9岁的小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其在乘坐电梯时没有人看护陪同,也需考虑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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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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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乘坐电梯时应当注意观察,握紧扶手,看护好老人小孩,不低头看手机,不在电梯上奔跑打闹,不随意敲打电梯。非紧急状况下,不触碰紧急按钮和装置。

电梯的生产厂家、经营者、管理者、维保单位等,应各司其职,严格按照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并配备相关人员,加强对电梯的维护和保养,绷紧安全之弦,不留安全隐患,让电梯使用放心,不再“伤人伤心”。

本文原文来自上海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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